歌手芦菲带着大包证据过安检进入法院
3月25日上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女歌手芦菲状告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假唱”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成都商报记者从巴中中院了解到,歌手芦菲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原告
吉林籍女歌手维权,索赔500万
2012年,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向全国征集城市形象主题歌,29岁的吉林籍女歌手芦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报送参选,但报送后石沉大海,没有人通知芦菲是否入选。
2013年5月10日,芦菲偶然在网上发现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选了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但歌名已被改为《江口水乡》,演唱者为周莉萍。并且她发现舞台上的周莉萍,仅仅是伴随播放的音乐节奏对嘴型,未发出声音,应属假唱。
此后,芦菲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对于芦菲提出的侵权一事,平昌有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该县是与《江口水乡》的词、曲创作者签有使用权协议,歌曲与歌手芦菲无关;而周莉萍在旅游节上假唱,是因为工作人员误将原唱带当伴奏带播放。
2014年5月中旬,经平昌县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一致协议,协议中主要内容为:平昌县文化馆赔偿芦菲各种侵权费及各种损失费150000元,并公开发表声明承认芦菲为歌曲的原唱,以恢复芦菲的名誉权,同时,芦菲对平昌县文化馆侵权行为表示予以谅解,放弃侵权一事所有的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再追究。
2014年11月8日,芦菲却一纸诉状将平昌县文化馆、平昌县政府和周莉萍列为共同被告,索赔500万元。巴中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2015年11月18日,该案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审。
法院
歌手不是词曲作者 她只享有表演者权
昨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手芦菲状告周莉萍“假唱”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芦菲既不是《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享有表演权,只享有表演者权,故本案应定性为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平昌县文化馆与《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虽签订有《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发行的权利,但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侵犯了芦菲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平昌县文化馆称在开幕式表演中系误播以及对歌曲小样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平板车。
被告周莉萍在拍摄《江口水乡》MTV时系平昌县文化馆的职工(后2014年1月8日由平昌县文化馆调入平昌县文物局工作,目前为副局长),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歌曲小样的持有者是平昌县文化馆,是播放伴奏还是歌曲小样,不是周莉萍个人能决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周莉萍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山东电动平车。
另一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作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的承办单位之一,也无证据证实平昌县人民政府在乡旅节上授意或知道平昌县文化馆、周莉萍有侵犯芦菲表演者权的行为。平昌县人民政府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芦菲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
曾与原告签免责协议,已赔15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平昌县文化馆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15万元,并重新为芦菲拍摄了MTV。
在协议第六条载明了“芦菲对平昌县文化馆及相关单位在《江口水乡》歌曲演唱、使用中的侵权行为表示予以谅解,放弃侵权一事所有的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再追究。”
因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的协议中已对侵权行为予以谅解,且在达成协议后平昌县文化馆已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表了声明,故对原告芦菲要求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巴中中院表示不再支持。
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巴中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芦菲承担。芦菲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周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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